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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典质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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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典质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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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要件,不动产,生效,合同

     【为您推荐】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不动产典质合同是典质合同的一种,是双方以不动产为典质物而签署的合同。

     既然属于合同范畴,那么不动产典质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生效日期又是什么?律师365小编就这些专业知识收拾整顿了一些资料,让我们望望下文的分析。

     一,不动产典质合同生效要件不动产典质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

     除非法律另有划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如附有前提或者期限。

     换言之,不动产典质权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物权登记办理与否,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不动产典质权的生效与典质合同的生效的不同。

     通过对《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及第23条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物权法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此模式下,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以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回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因此,不动产典质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 1,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典质权的典质合同,其性质还是债权合同。

     2,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典质权登记。

     在此模式下,登记不是典质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典质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典质权的生效要件。

     就像《物权法》第187条所划定,不动产典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换句话说,只有办理了不动产典质登记,不动产典质权才生效。

     二,不动产典质合同的生效时间《物权法》第十五条划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划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典质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典质登记义务的典质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典质合同的效力。

     三,不动产典质权的设立应当办理典质登记典质合同是典质权设立的原因,典质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典质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典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典质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划定,"不动产典质权的设立应当办理典质登记。

     典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假如义务人没有履行典质登记手续,典质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四,《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不动产典质合同生效的相关划定1,《担保法》第41条划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划定的财产典质的,应当办理典质物登记,典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担保法》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质,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质。

     由此可见,不动产典质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不动产典质合同生效要件也符合一般合同划定,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且合同内容符正当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典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