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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尖刀将人刺伤致死只因被冷笑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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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尖刀将人刺伤致死只因被冷笑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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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出生的叶某因被人冷笑个子矮而心怀不满,手持双刃尖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死。
近号,市中院对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盗窃一案作出一审讯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2月21号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安庆某酒店碰到被害人王某,王某冷笑其个子矮,叶某因此心生怨恨,后让潘某打电话到王某房间,并约王某等人到潘某住的房间。
凌晨4时许,王某与杨某,汪某,孙某等人入进潘某房间后,叶某因顾及房间内有女孩,遂将王某等人喊入卫生间。
在卫生间内,叶某与王某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打了叶某一耳光,叶某遂取出躲在右手衣袖内的双刃尖刀,右手握刀柄,从上至下朝王某左边肩膀位置猛刺一刀,后拔出尖刀预备再刺时被杨某等人拉住,并主动抛却再刺王某。
此时,王某靠墙滑倒在地,其他人上前施救,叶某趁机逃离现场。
后杨某等人拨打120将王某送去安庆市立病院急救并报警,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号上午8时35分死亡。
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持双刃锐器刺击左锁骨区导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3年12月21号11时,叶某在东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回案。
后经查实,被告人叶某还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4000余元。
  鉴于被告人叶某回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情节,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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