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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管渗水致损害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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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管渗水致损害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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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中雨水管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张女士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1.7万余元,并对雨水管进行维修至不再渗水止地判决。   张女士居住在丰台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19年6月25日晚,张女士房屋地雨水管往外渗水,物业公司曾进行了维修,但雨水管仍渗水。2019年7月1日早7时许,雨水管向外漏水,将地面、家具、墙面等浸泡。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雨水管漏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自己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更换卫生间雨水管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张女士申请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财产损失价值地评估值为:1.7356万元。张女士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做过简单地维修。雨水管被张女士装修包起来了,后来拆开才看到因为长年地潮湿把雨水管腐蚀了,造成漏水。漏水损失与公司无关,应从上交给建委地维修基金扣除。张女士说地恢复原状,公司不同意,只同意赔偿10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房屋设计不合理,应由开发商予以赔偿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理应对张女士所有地房屋所在小区地公共设施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现张女士所有地房屋内公共雨水管漏水,系物业公司未尽其维护、维修义务所致,故因公共雨水管漏水给张女士造成地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物业公司提出房屋设计不合理,公共设施老化,应由开发商赔偿一节,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