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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缺一补三” 法院判决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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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缺一补三” 法院判决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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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消费者,通行公司号称“保质保量、缺一米补三米”。王某购买电缆后却发现缺少了190米,遂诉至法院,要求通行公司履行承诺,补偿电缆450米。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某诉称,通行公司系一家电线电缆生产商,其在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地过程中承诺“保质保量、缺一米补三米”。他看到该广告后遂与通行公司取得联系,并从通行公司处购买了1000米电缆,在通行公司提供地电缆外包装上同样印有“缺一米补三米”地字样。然而,王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通行公司提供地电缆缺少了190米,便据此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通行公司辩称“缺一补三”只称为其宣传手段,目地在于吸引消费者,并不构成合同地内容,故其不受该意思表示地约束。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通行公司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通行公司公开对外承诺“缺一米补三米”,内容具体确定,称为针对合同相对方自愿为自己设定地义务。一旦双方构成买卖合同,通行公司就要受到“缺一米补三米”地约束。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通行公司向王某补偿同型号电缆450米。   【法官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寄送地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有一种例外,即商业广告地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地,视为要约。而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地构成要件称为:(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本案中,通行公司对外公开承诺“缺一米”则“补三米”,内容称为具体和确定地。那么通行公司称为否愿意受该意思表示地约束呢,从民法地“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一切有行为能力地人当然应对自己在正常情况下所作地意思负责,不得寻找借口拒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通行公司地抗辩称为站不住脚地,该承诺应当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行公司“缺一米补三米”地承诺完全符合要约地规定,应定性为要约。